• 协会章程
  • 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缩写为RTSASX。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科技工作人员和社会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繁荣和发展交通安全科学技术事业,面向社会构建服务平台,促进交通安全科学化、社会化,为经济发展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业务工作接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指导和综合监管。

    第五条 协会所在地址: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些突出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治理对策和建议,供职能机关决策参考。

    (二)开展交通安全学术研究,提供交通安全技术、交通安全信息等交流咨询服务。

    (三)加强与本省各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省内外交通安全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事业的发展。

    (四)编辑出版交通安全刊物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五)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交通安全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交通安全科技人员的专业培训、技术职称评审和交通安全产品的行业监管。

    (六)向政府反映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科技工作者、有关单位和交通参与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交通科普产品。

    (七)完成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和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派的任务,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履行章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单位会员应该是与交通安全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社会团体等;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一定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践资历,支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热心交通安全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交通安全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报主席办公会审批;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及考察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相关证书或证牌。会员若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和管理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若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七)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以上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主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或协会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协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一届。监事会设监事三名,其中监事会主任一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资助、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会费标准和经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管理使用协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协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支出,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注销。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2019年12月20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